(2013)陕民一申字第017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范宏刚与西安煤矿安全仪器厂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范宏刚,西安煤矿安全仪器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陕民一申字第017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范宏刚,男,汉族,1971年4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范爱丽,女,汉族,1973年8月11日出生,系范宏刚之妹。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煤矿安全仪器厂,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浐河经济开发区中泰路西安纳米科技产业园f区*号。法定代表人:徐志敏,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李书代,陕西秦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兰英,陕西秦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范宏刚因与被申请人西安煤矿安全仪器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中民二终字第00790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13年12月2日发出传票传唤范宏刚于12月9日到庭接受询问,范宏刚12月9日当天无故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范宏刚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 判 长 李晓锋审 判 员 王小凤代理审判员 李勇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党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