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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汉阳刑初字第007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2-19

案件名称

周涛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鄂汉阳刑初字第00720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男,1988年11月19日出生于湖北省竹溪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审。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阳检刑诉(2013)第7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武汉市汉阳区陈家咀由西向东行驶至老湾20号附近时,遇李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载罗某由东向西行驶至此。两车交会时,因被告人周某未靠右行驶,导致两车相撞,并致罗某倒地受伤。被告人周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罗某无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周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223.9mg/100ml,为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被害人罗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的证言,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视频资料,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情况说明及被告人周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江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瞿桂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