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苍金商初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陈福仁与陈邦国、黄光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福仁,陈邦国,黄光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签发会签首读拟稿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温苍金商初字第680号原告:陈福仁。被告:陈邦国。被告:黄光寿。原告陈福仁诉被告陈邦国、黄光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3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福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邦国、黄光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福仁起诉称:2012年4月8日,被告陈邦国向原告陈福仁借款5万元,约定于2012年7月8日归还,月利率为2%,被告黄光寿自愿对该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讨,两被告至今未还。为此,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陈邦国偿还原告陈福仁借款5万元及利息(自2012年4月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黄光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判令被告陈邦国偿还原告陈福仁借款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原告陈福仁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的居民身份证,用于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两被告的人口信息,用于证明两被告的身份情况;3、借款借据,用于证明被告陈邦国由被告黄光寿担保向原告借款5万元的事实。被告陈邦国、黄光寿未作答辩,其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也未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审查,符合证据的基本特征,被告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可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陈邦国向原告借款,双方于2013年3月28日经结算,被告陈邦国共欠原告借款5万元;被告黄光寿自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费用,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后两年。至今,二被告未予偿付。本院认为:被告陈邦国尚欠原告陈福仁借款5万元未还事实清楚,双方之间由此所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并按赔偿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黄光寿按约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被告陈邦国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被告黄光寿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邦国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陈邦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陈福仁借款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3年8月29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黄光寿对上述偿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黄光寿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邦国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陈邦国、黄光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帐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杨守票人民陪审员 吕小仙人民陪审员 林维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建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