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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诉前保字第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常先礼与王永飞、张家界利君航运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诉前保字第001号申请人:常先礼,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申请人:王永飞,男,199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利辛县。被申请人:张家界利君航运有限公司。(汽车站宿舍)。申请人常先礼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永飞驾驶的张家界利君航运有限公司所有的“湘张家界1527”号“船舶一艘,并已提供申请人常先礼所有的“友谊6688”号“船舶一艘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常先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永飞驾驶的张家界利君航运有限公司所有的“湘张家界1527”号“船舶一艘。查封期间交由张家界利君航运有限公司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二、查封申请人常先礼所有的“友谊6688”号“船舶一艘。查封期间交由常先礼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申请人应于本裁定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新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珺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二年;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延期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