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固民初字第20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紫辉,刘江涛,刘润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固民初字第2082号原告潘紫辉,男,199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固安县人,现住固安县马庄镇魏家村。法定代理人刘立红,女,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固安县人,住址同上,系原告之母。委托代理人孔令娟,廊坊市广阳区爱民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江涛,男,198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固安县人,现住固安县固安镇北街村。被告刘润涛,现住固安县固安镇北街村。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紫辉撤回对被告刘江涛、刘润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国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关志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