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昂法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袁方亮申请执行合同纠纷一案裁定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XX,隋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昂法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袁XX,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XXXX职工,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XXXX10组。被执行人隋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XXXX12组。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3)昂商初字第2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袁XX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隋X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3)昂商初字第22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川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海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