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泰商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司泰来县支行与李光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李光福,宋杰,王晓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商初字第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代表人陈军,男,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苏维跃,男。被告李光福,男。被告宋杰,男。被告王晓飞,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诉被告李光福、宋杰、王晓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月15日被告李光福以自家购种��、化肥为由,向原告贷款人民币50000.00元,被告李成喜、费长江承担保证责任,并约定2013年1月13日还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还,现起诉要求被告李光福尽快偿还欠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4290.42元,被告宋杰、王晓飞承担保证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诉借款涉嫌刑事案件,该笔借款应通过刑事追赃途径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广 彬代理审判员 李  偶代理审判员 郭 雁 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巧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