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催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永嘉县金诚贸易有限公司、郑嫦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永嘉县金诚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慈催字第168号申请人:永嘉县金诚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嫦。委托代理人:王一威。申请人永嘉县金诚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9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40200051/23851876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3年5月2日、出票金额25000元、出票人慈溪市上官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市银河电动工具公司、付款行慈合行龙山支行、背书人余姚市银河电动工具公司等,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永嘉县金诚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永嘉县金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胡 辉审 判 员 宋国梁审 判 员 张南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龚雅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