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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高刑执字第32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沙文发减刑刑事裁定书3209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沙文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云高刑执字第3209号罪犯沙文发,男,彝族,1978年3月29日出生于四川省盐边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九日作出(2008)保中刑初字第3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沙文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沙文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作出(2008)云高刑终字第15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沙发文犯贩卖毒品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作出(2011)云高刑执字第1481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减刑后,该犯服刑已满2年。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于2013年12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减为无期徒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系主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特殊表扬1次。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沙文发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十一个月(刑期自2013年12月16日起至2033年11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双焕审 判 员  钟 梅代理审判员  陈金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樊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