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辉民二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辉发城信用社诉刘凤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辉发城信用社,刘凤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辉民二初字第7号原告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辉发城信用社。被告刘凤友,男,现住辉南县。本院在受理原告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辉发城信用社诉被告刘凤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销对被告刘凤友的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辉发城信用社撤回对被告刘凤友的起诉。案件诉讼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文戈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 王 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