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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徒民初字第013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徐敏与张彦春、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敏,张彦春,朱玉宏,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3)徒民初字第01342号原告徐敏,男,汉族,1989年10月18日生。被告张彦春,男,汉族,1959年12月15日生。被告朱玉宏,成年人,住镇江市。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梦溪路5号市工人文化宫南楼3-4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敏与被告张彦春、朱玉宏、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徐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