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淄商终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5-07
案件名称
樊洪宝与郭猛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樊洪宝,郭猛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淄商终字第4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樊洪宝,男,1960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荣东,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高青博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猛,男,198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崔亮,男,1980年2月8日出生,汉族,高青热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樊洪宝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3)高民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3)高民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池卫东审判员 边存鑫审判员 孙德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 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