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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民初字第19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刘家俊诉戚明伟、叶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家俊,戚明伟,叶华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民初字第1973号原告刘家俊。被告戚明伟。被告叶华云。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莉,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上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家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家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家俊负担。审 判 长  孔祥伟人民陪审员  兰 云人民陪审员  冷旭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