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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运盐立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韩文生与白雷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文生,白雷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运盐立保字第1号申请人韩文生,男,197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乔文朝,男,山西大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蕊平,女,山西大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白雷雷,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韩文生与被申请人白雷雷申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晋MX**号小型轿车一辆。担保人王丹自愿以其所有的晋MX**号小型轿车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白雷雷所有的晋MX**号小型轿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王丹所有的晋MX**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毋春梅代理审判员  姚国强代理审判员  马 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侯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