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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5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蒋华宝与陈永辉、张云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华宝,陈永辉,张云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591号原告蒋华宝。委托代理人魏学玲,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永辉。被告张云涛。委托代理人陈惊涛,河南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蒋华宝诉被告陈永辉、张云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华宝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华宝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华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蒋华宝承担,余额50元退回原告蒋华宝。审判员 王 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亚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