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历商初字第16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济南青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山东博格达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济南青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山东博格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历商初字第1604号原告济南青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吕成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延峰,山东德义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博格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时琴,总经理。原告济南青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博格达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南青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延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博格达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济南青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11月30日,原告济南青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博格达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原告为被告发布广告,广告地址为济南市花园路、明湖东路,广告内容为“大城小院”,广告期限自2011年11月20日至2012年11月19日,广告价格为98800元,付款方式为2011年11月10日前支付49400元,2012年4月20日前支付494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被告支付49400元,至今尚欠49400元,经多次催要未果。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广告费49400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欠款494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自2012年4月2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原告济南青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2011年11月30日广告合同一份,旨在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合同关系。2、2012年3月27日补充协议一份。旨在证明被告已在该日前支付广告费49400元,余款49400元付款时间按原合同履行。2、照片四张,证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山东博格达置业有限公司未予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查明确认的事实如下:2011年11月30日,原告济南青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博格达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原告为被告发布广告,广告地址为济南市花园路、明湖东路,广告内容为“大城小院”,广告期限自2011年11月20日至2012年11月19日,广告价格为98800元,付款方式为2011年11月10日前支付49400元,2012年4月20日前支付49400元。关于合同解除的条件及方法约定,甲方(被告)不支付或不按期支付广告费满10天时,乙方(原告)有权终止广告发布并向甲方索取违约金每日500元,超过30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甲方索要全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被告支付49400元,至今尚欠原告广告费494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双方遂形成纠纷。另查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被告于2012年3月27日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约定,自2012年4月1日起,广告画面公益内容与商业内容比例变更,原合同的执行时间调整为2011年11月20日至2013年8月30日;约定被告已在该日前支付广告费49400元,余款49400元未付,付款时间按原合同履行。再查明,原告为被告所发布的广告在2013年6月20日仍在发布中。本院认为,被告山东博格达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愿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广告合同关系,原、被告所签订的广告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如约履行合同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广告费,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考虑约定的违约金比例过高,主动予以调低,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博格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济南青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广告费人民币49400元。二、被告山东博格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济南青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欠款人民币494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自2012年4月2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济南青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0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620元,由被告山东博格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人民币1020元,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温进才人民陪审员 李洪有人民陪审员 刘曼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袁秀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