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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登民一初字第18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苏昱丹与刘建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昱丹,刘建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登民一初字第1856号原告苏昱丹,女,汉族,1968年12月10日生。被告刘建功,男,汉族,1962年生。原告苏昱丹诉被告刘建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昱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海霞人民陪审员  余江阳人民陪审员  高徐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书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