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登民一初字第18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苏昱丹与刘建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昱丹,刘建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登民一初字第1856号原告苏昱丹,女,汉族,1968年12月10日生。被告刘建功,男,汉族,1962年生。原告苏昱丹诉被告刘建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昱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海霞人民陪审员 余江阳人民陪审员 高徐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书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