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荔执行字第12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与徐碧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金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徐碧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荔执行字第1299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被执行人徐碧洪,男,1987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碧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7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在期限内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762号的《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震执行员 隋海洋执行员 刘国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庄麟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