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富商初字第16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朱月琴与章建法、骆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月琴,章建法,骆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富商初字第1615号原告:朱月琴。被告:章建法。被告:骆平。原告朱月琴诉被告章建法、骆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月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建法、骆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月琴起诉称:2010年8月9日,被告章建法向原告朱月琴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当时约定借款期限暂时为半年。后被告章建法未能及时归还,原告朱月琴多次催讨,但是被告章建法以种种理由拖延时间,认欠不还。被告骆平在借款发生时,作为被告章建法的配偶,依法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章建法归还原告朱月琴借款60000元;2、被告骆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原告朱月琴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借条1份,证明被告章建法向原告朱月琴借款60000元的事实。2、结婚登记申请书、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各1份,证明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实。被告章建法、骆平未答辩亦未举证。原告朱月琴提交的证据。被告章建法、骆平未到庭参加诉讼,发表质证意见,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本院经过审查认为,原告朱月琴提交的证据1、2具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对该证据依法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0年8月9日,被告章建法向原告朱月琴借款60000元,并于同日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朱月琴催讨,被告章建法至今未归还案涉借款。被告骆平与被告章建法于2002年11月15日在富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2013年3月11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本次借款发生在被告章建法、骆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被告章建法向原告朱月琴借款60000元,有原告朱月琴提供的借条为凭,系属合法,本院依法予以认定。被告章建法经原告朱月琴催讨,在合理期限内,并未归还案涉款项,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本次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现两被告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案涉借款属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情形,故对于案涉借款,被告骆平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原告朱月琴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章建法、骆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章建法归还原告朱月琴借款6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骆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章建法、骆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款汇中国工商银行湖滨支行,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窦颖东代理审判员 唐承飞人民陪审员 孙小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卡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