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执字第38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纪树晓与金永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纪树晓;金永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3879号申请执行人纪树晓。被执行人金永培。申请执行人纪树晓与被执行人金永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初字第38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金永培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10325.2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因被执行人金永培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纪树晓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报告表,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申请人的财产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予以调查落实,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及机动车等财产状况穷尽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虽有部分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3)新民初字第383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收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汤茂忠执行员 杨友满执行员 赵志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