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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宁商初字第23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孙宗国与季咪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宗国,季咪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宁商初字第2345号原告:孙宗国。被告:季咪娜。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宗国与被告季咪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宗国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季咪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宗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孙宗国负担。审 判 员  秦 沓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丁波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