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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怀中民二终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向俊元因与被滕金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向俊元,滕金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中民二终字第1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向俊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滕金兰。委托代理人王帅,湖南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向俊元因与被上诉人滕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麻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利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郭家法、何志良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上诉人向俊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向俊元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利建审 判 员  郭家法审 判 员  何志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唐一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