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高刑监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童秀英、张继生、张宁因何涛交通肇事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3)云高刑监字第117号童秀英、张继生、张宁:你们因原审被告人何涛交通肇事一案,不服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1)红中刑终字第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2011)红中刑监字第13号驳回申诉通知。以一审判决正确,二审错误改判;交强险设立的初衷是保护行人、救死扶伤,而保险公司唯利是图,以醉驾为由拒赔交强险,貌似合理,实则荒唐,不道德,更违反法律;全国多起“交强险拒赔醉驾”诉讼中,法院均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无辜受害人;201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该最新司法解释证明,原生效判决明显错判。请求改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中心支公司向申诉人赔偿保险金11万元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原审被告人何涛违反交通道路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重大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被告人何涛因其犯罪行为给你们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立他字第42号复函的规定,醉酒驾驶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包括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何涛肇事的车辆虽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但因何涛系醉酒驾车,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原判判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支公司不承担交强险的民事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该司法解释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没有溯及力。本案发生在2010年7月2日、不适用该司法解释。你们的申诉理由与查证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你们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