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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建民初字25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花样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庞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花样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庞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建民初字2521号原告南京花样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称花样年公司),住所地在本市建邺区庐山路188号1708室。法定代表人李传玉,花样年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堂元,男,花样年公司法务人员。被告庞蓉,女,1974年9月18日生,汉族。原告花样年公司诉被告庞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花样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堂元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庞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花样年公司诉称,原告与滨江奥城观澜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0年3月9日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约定物业管理期限为2010年3月15日至2012年9月14日,合同于2011年9月7日终止。物业收费标准为高层每月每平方米1.8元,小高层为每月每平方米1.35元。合同签订后,原告进驻小区后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但被告至今没有按照约定缴纳物业管理费。为此,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905元,利息43.52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庞蓉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系本市建邺区松花江西街69号观澜苑住宅小区X幢X单元803室(建筑面积为151.81平方米)的业主,其于2010年1月4日将房屋进行了权属登记。南京典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典雅物业)于2010年3月9日和南京市滨江奥城观澜苑业主委员会(下称业委会)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约定,业委会将滨江奥城观澜苑小区委托典雅物业实行物业管理,委托管理期限自2010年3月15日起至2012年9月14日止;物业管理服务费由典雅物业按照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高层1.8元、小高层1.35元收取费用,等。上述合同签订后,典雅物业对观澜苑小区进行了物业服务和管理,并于2011年9月7日撤离观澜苑小区;在典雅物业实施物业管理期间的2010年5月10日至2011年9月7日止,被告尚欠付花样年公司实施物业管理服务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905元没有交纳。另查明,典雅物业公司于2012年6月8日经工商核准变更登记为南京花样年物业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以上有原告出示的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房屋登记薄、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开庭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典雅物业公司和业委会之间就被告所在的滨江奥城观澜苑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所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该合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被告作为观澜苑住宅小区的业主应当按照典雅公司和业委会之间的合同约定履行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义务;虽然合同双方没有约定给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期限,但在典雅公司不再对观澜苑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服务后,被告理应及时结清典雅公司在实施物业管理服务期间应交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其至今尚欠典雅公司在实施物业管理服务期间的物业管理费905元没有交付,责任在被告方;原告作为典雅公司经工商登记变更名称后的权利义务主体,有权依法要求被告给付欠付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缴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利息的问题,因典雅公司和业委会在合同中对给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期限没有进行约定,原告向被告主张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利息没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庞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给付原告花样年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905元。二、驳回原告花样年公司要求被告庞蓉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庞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文军人民陪审员  王顺丽人民陪审员  徐 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曹李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