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定民一初字第021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王家虎与贾友贝、柏云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一初字第02123号原告:王家虎,男,1972年12月16日生,汉族,个体户。被告:贾友贝,男,1987年2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柏云鹏,男,1988年11月10日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家虎与贾友贝、柏云鹏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缪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须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缪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