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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66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刘卫东与陕西新御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卫东,陕西新御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6667号原告:刘卫东,男,汉族,1993年1月30日出生。被告:陕西新御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龙,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卫东与被告陕西新御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卫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75元。审判员  王娜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沈雅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