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仲执字第0005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李麦林与西安唯尔优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麦林,西安唯尔优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仲执字第00053-1号申请执行人李麦林,男,汉族,1963年5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西安唯尔优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锦,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麦林与被执行人西安唯尔优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雁劳仲案字(2012)7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唯尔优工贸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李麦林于2013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雁劳仲案字(2012)78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西安唯尔优工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本院通过查询被执行人西安唯尔优工贸有限公司人民币结算账户信息、房屋产权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执行线索。本院通过调取被执行人西安唯尔优工贸有限公司工商企业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唯尔优工贸有限公司于2011年起未参与工商企业年检。本案申请执行人应受偿金额为23100元及利息,未受偿金额为23100元及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雁仲执字第00053号案执行程序终结。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卫审 判 员 何 燕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宗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