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龙执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红申请执行张建勋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张建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龙执字第33-4号申请执行人张红,女,汉族,1975年9月26日生。被执行人张建勋,男,汉族,1974年2月2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平龙民一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张建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2012)平龙民一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是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建勋在你公司的工资款每月划拨2000元至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何文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东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