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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婺民初字第22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金华吉祥云商贸旅游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叶云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吉祥云商贸旅游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叶云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民初字第2203号原告:金华吉祥云商贸旅游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仕林。委托代理人:陆丽华。被告:叶云兰。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吉祥云商贸旅游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叶云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华吉祥云商贸旅游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碧青审 判 员  俞成波人民陪审员  顾明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褚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