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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扶民初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苏爱青、聂永超、聂敏杰与扶沟县农牧场陆桥行政村第一村民组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爱青,聂永超,聂敏杰,扶沟县农牧场陆桥行政村第一村民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扶民初字第1087号原告苏爱青,女,汉族,1968年1月15日生,初中文化,住扶沟县农牧场陆桥行政村翟庄村0号。原告聂永超,男,汉族,1996年1月11日生,初中文化,住扶沟县农牧场陆桥行政村翟庄村0号。原告聂敏杰,女,汉族,2000年1月22日生,住扶沟县农牧场陆桥行政村翟庄村0号。被告扶沟县农牧场陆桥行政村第一村民组。负责人翟四海,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爱青、聂永超、聂敏杰诉被告扶沟县农牧场陆桥行政村第一村民组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苏爱青、聂永超、聂敏杰与被告扶沟县农牧场陆桥行政村第一村民组庭外解决纠纷,原告苏爱青、聂永超、聂敏杰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扶沟县农牧场陆桥行政村第一村民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爱青、聂永超、聂敏杰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爱青、聂永超、聂敏杰撤回对被告扶沟县农牧场陆桥行政村第一村民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爱青、聂永超、聂敏杰负担。审判员  马新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翠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