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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商外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宁波格兰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浩凯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格兰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浩凯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商外初字第147号原告:宁波格兰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春晓中七路78号。法定代表人:欧永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立华,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超渝,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鄞州浩凯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咸祥镇中路黄夹庵。法定代表人:胡浩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格兰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浩凯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格兰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763元,减半收取4381.50元,由原告宁波格兰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傅赛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江南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