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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初字第33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王彦军与岳忠义、介休市晋聚煤化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彦军,岳忠义,介休市晋聚煤化有限公司,李爱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3355号原告王彦军(曾用名王波)。被告岳忠义。被告介休市晋聚煤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介休市绵山镇岳家湾村。被告李爱珍。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彦军与被告岳忠义、介休市晋聚煤化有限公司、李爱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彦军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彦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彦军负担。审判员  李玉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焕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