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涧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洛阳蓝海实业有限公司与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蓝海实业有限公司,郝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涧民初字第4号原告洛阳蓝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开发区河洛路奥阳商务楼4楼。法定代表人罗玉恒,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媛,系该公司职员。被告郝军。原告洛阳蓝海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洛阳蓝海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蓝海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蓝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已批准免交),由原告洛阳蓝海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韩晓礼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杨建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