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初字第14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山东立彩商贸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华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立彩商贸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华通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1411号反诉原告山东立彩商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城文化路西首路南。法定代表人邢经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勇,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赵芳泉,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律师。反诉被告山东华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八仙桥技术开发区金阳大街西段。法定代表人刘长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延国,山东泰宁律师事务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殷建征,山东泰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5月29日受理反诉原告山东立彩商贸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彩公司)与反诉被告山东华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讼期间反诉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反诉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反诉原告立彩公司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7365元由反诉原告立彩公司负担。审判长 董道山审判员 刘 新审判员 张学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