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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新执行字第34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李晓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春,林长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新执行字第3439号申请执行人李晓春,女,197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林长清,男,195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福建宏正建筑工程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李晓春与被执行人林长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1日作出的(2013)龙新民初字第13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林长清所有的房产,并依法进行了拍卖,申请执行人李晓春分得执行款53770元。现申请执行人李晓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龙新执行字第34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智  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钱玲玲(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