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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宁江执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敏与被执行人俞春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敏,俞春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宁江执字第355号申请执行人孙敏,女,1969年12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俞春兵,男,1981年8月16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孙敏与被执行人俞春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江宁江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俞春兵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孙敏借款本金8000元及逾期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因俞春兵未履行义务,孙敏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房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查询,被执行人俞春兵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俞春兵有少量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孙敏与被执行人俞春兵就债务的履行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此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故本案暂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江宁江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秦俊华执 行 员  张才冰执 行 员  陆红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李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