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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初字第19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王进其与王志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进其,王志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1999号原告王进其,男,196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现住宁晋县。委托代理人王军锐,河北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军,王志军,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现住宁晋县。委托代理人王丽敏,女,197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告王志军的妻子。委托代理人曹书广,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进其为与被告王志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进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晓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蔡巧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