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冷执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善金与被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鑫健物流中转服务部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冷执字第356号被执行人唐善金,男,汉族,1950年3月12日出生,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鑫健物流中转服务部。法定代表人:杨玉婷,该服务部主任。申请执行人唐善金与被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鑫健物流中转服务部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永中法民一终第123号民事判决确定:被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鑫健物流中转服务部赔偿申请执行人唐善金误工等损失人民币500元。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永中法民一终第12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新春审判员 周恩祖审判员 周新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廖 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