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文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刘辉诉杨彩艳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文民初字第152号原告刘辉,男,198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文安镇一村东城根大街*号。被告杨彩艳,女,198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城。原告刘辉诉被告杨彩艳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自愿,无规避法律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辉撤回对被告杨彩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辉负担。审判员 宗三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史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