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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文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刘辉诉杨彩艳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文民初字第152号原告刘辉,男,198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文安镇一村东城根大街*号。被告杨彩艳,女,198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城。原告刘辉诉被告杨彩艳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自愿,无规避法律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辉撤回对被告杨彩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辉负担。审判员  宗三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史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