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法民初字第043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重庆泰驰物流有限公司与重庆全福能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泰驰物流有限公司,重庆全福能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法民初字第04392号原告重庆泰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街道办事处瑞山西路2号都市花园A幢5号门市,组织机构代码59670106-9。法定代表人何品寿,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宁川,男(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戴亨奇,重庆龙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全福能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玉屏路125-129号,组织机构代码70938474-2。法定代表人周策,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泰驰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全福能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泰驰物流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泰驰物流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泰驰物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泰驰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交纳435元,由原告重庆泰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