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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鄄商初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宁文起与仇安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文起,仇安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鄄商初字第710号原告宁文起,男,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仇安涛,男,住山东省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文起与被告仇安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宁文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随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文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