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鄄商初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宁文起与仇安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文起,仇安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鄄商初字第710号原告宁文起,男,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仇安涛,男,住山东省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文起与被告仇安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宁文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随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文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