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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户民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闫贺申请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闫贺,幸邦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户民保字第00002号原告闫贺,男,197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户县甘亭镇南街11号楼,身份证号码610125197812170311。被告幸邦清,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越溪镇前进村12组,身份证号码511024197105137710。申请人闫贺因与被申请人幸邦清驾驶的陕D581**号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以产生纠纷为由,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肇事车辆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幸邦清驾驶的陕D581**号自卸货车予以就地扣押。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本案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闫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审判员  郑颖乔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石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