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栖民申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滕永祥申请再审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滕永祥,嵇道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栖民申字第1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滕永祥,男,汉族,南京某某厂退休工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嵇道军,男,汉族。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83477427-2,住所地南京市白下区正洪街18号东宇大厦六层。负责人吴军,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滕永祥因与被申请人嵇道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0)栖民一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滕永祥申请再审称:2009年11月11日,再审申请人滕永祥与被申请人嵇道军发生交通事故,致滕永祥受伤,膝盖半月板撕裂,手术去除半月板,在康复过程中产生游离体,形成骨性关节炎,无法治愈,需长期治疗。原审对于后续治疗费与残疾赔偿金,没有经过申请再审人的选择,仅凭主观臆断,进行了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2010)栖民一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申请人赔偿再审申请人后续治疗费70502.53元。本院认为:滕永祥在原审时要求被告赔偿的费用总计为90116.3元,包括医疗费16638.1元、器具费1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48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7200元、误工费18000元、残疾赔偿金32883.2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法医鉴定费1760元、交通费2051元。原审庭审中,滕永祥明确表示主张残疾赔偿金,二次手术费通过其他渠道主张。原审在原告诉讼请求的范围内进行判决,并无不当。综上,滕永祥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滕永祥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徐观文审 判 员 郭小宁代理审判员 韩 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卢世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