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城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勇与山东世茂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山东亿盛钢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山东世茂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山东亿盛钢铁有限公司,潍坊亿盛投资有限公司,仪淑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城民初字第1号原告李勇。被告山东世茂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地址:潍坊市坊子区潍州南路十一公里处路西。法定代表人仪淑军,董事长。被告山东亿盛钢铁有限公司,地址:潍坊市潍城区长松路298号。法定代表人仪建明,董事长。被告潍坊亿盛投资有限公司,地址:潍坊市坊子区坊子镇恒安街108号。法定代表人韩振兴,董事长。被告仪淑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勇诉被告山东世茂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山东亿盛钢铁有限公司、潍坊亿盛投资有限公司、仪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自愿提供潍乐房权证昌乐县字第××号、03××24号、03××34号、03××30号房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新军审 判 员 王 峰人民陪审员 于吉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