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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执字第82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支行,吴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828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支行。负责人陈荣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杰涛,上海市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超,男,汉族,1986年2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吴丽君,女,汉族,1981年11月18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1230846.52元、利息46006.98元(利息包括罚息及复利,均暂计至2013年2月20日,此后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应付清之日止);申请人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学府西路南阳光棕榈园26栋3-7B房产享有抵押权,可就依法处分该房产的所得价款进行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8140.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吴丽君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人民币1284994元、相关利息、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建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