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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民终字第20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缪某某与包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缪某某,包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20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缪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包某某。上诉人缪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3)崇山民初字第0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缪某某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缪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缪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上诉人缪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盛代理审判员  张峥嵘代理审判员  刘彩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施惠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