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粤高法刑四终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黄渊赢、邹康华放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刑四终字第243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渊赢,男,广东省雷州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雷州市龙门镇平湖。因本案于2012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雷州市看守所。辩护人眭建,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邹康华,男,广东省雷州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雷州市龙门镇平湖。因本案于2012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雷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何树义,男,1988年4月6日出生,广东省雷州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雷州市龙门镇平湖村北巷*号。因本案于2012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雷州市看守所。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渊赢、邹康华、何树义犯放火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曾某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3年5月16日作出(2013)湛中法刑二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渊赢对本案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案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浩源、杨张翼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黄渊赢及辩护人眭建律师、原审被告人邹康华、何树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1年12月11日,被告人黄渊赢因购买保险柜的问题与雷州市“佳庆傢俬店”老板曾某甲发生争吵。当晚,黄渊赢将此事告诉被告人邹康华、何树义,扬言要用汽油烧“佳庆傢俬店”。黄渊赢、邹康华、何树义到雷州市龙门镇平湖村三元加油站购买约4公升的93号汽油。此后三人来到龙门镇龙门圩乌石车站斜对面,邹康华、何树义在此处接应,黄渊赢独自前往“佳庆傢俬店”。黄渊赢携带汽油到“佳庆傢俬店”靠近“奥美牙科”一侧的卷闸门处,把汽油全部倒进卷闸门底部的地面上,汽油通过卷闸门流进家具店内,黄渊赢用打火机点燃汽油,然后返回乌石车站斜对面坐上邹康华的摩托车与何树义会合。汽油燃烧后,“佳庆傢俬店”内堆放在一、二、三楼待卖的家具、电器被全部烧毁,楼房房体被破坏,看管店铺的李某丙被困致吸入碳末窒息死亡。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曾某甲诉称,被告人黄渊赢、邹康华、何树义故意放火,致李某丙死亡及大量财物被烧毁,请求法院判令以上三被告人赔偿死亡赔偿金537949.6元、丧葬费25352.5元,尸体保存费70070元,被烧毁的财物损失人民币500万元。原判认为,被告人黄渊赢、邹康华、何树义无视国法,为报复他人,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并致一人死亡,房屋损失人民币1472514.27元,大量财物被烧毁,造成重大损失,三被告人作案手段残忍,后果极其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黄渊赢提出犯意,准备作案用的汽油,实施放火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邹康华与被告人黄渊赢一起准备作案用的汽油,驾驶摩托车搭载黄渊赢到达及逃离现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树义与黄渊赢一起准备作案用的汽油并一起到达作案现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及参照《广东省2012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渊赢犯放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邹康华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被告人何树义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被告人黄渊赢、邹康华、何树义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63302.1元。其中被告人黄渊赢赔偿人民币478806.79元,被告人邹康华赔偿人民币56330.2元,被告人何树义赔偿人民币28165.1元,三被告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五、作案工具摩托车两辆予以没收。上诉人黄渊赢上诉提出,在本案发生之前一直是守法的公民,因家里需要用保险柜,才发生后来的事。因保险柜的质量问题,我要求退换,曾某甲不肯,我与她争吵,被她辱骂,对我心里打击很大。作案时我不知道房里面有人,我跟死者李某丙无冤无仇,没有伤害他的故意。案发后很后悔。要求从轻处罚。上诉人黄渊赢的辩护人提出,1、原判认定商场内堆放的待卖家具全部烧毁错误,该认定与雷州市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显示商场二、三楼物品部分被烧毁矛盾。2、原审判决量刑过重。本案起因于黄渊赢与曾某甲之间民间矛盾的激化,并且黄渊赢主观上并无导致人员伤亡与财物毁损的主观故意,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黄渊赢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悔罪态度诚恳,积极筹备赔偿款,可酌情宽大处理。3、黄渊赢是初犯,一贯表现良好,是一时义愤导致的突发性犯罪。4、一审法院对黄渊赢判处极刑,违背最高法院对死刑的适用标准,背离了刑事政策,量刑过重。请求撤销原判,对黄渊赢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原审被告人邹康华、何树义未对原审判决提出意见。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提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三名同案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供述能互相印证,到加油站购买汽油等细节下相互吻合。另有证人证实案发情况,公安机关提取的现场泥土等检出汽油成分。原审判决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8日,上诉人黄渊赢从雷州市龙门镇新华中路94号“佳庆傢俬店”购买了一只保险柜。当月11日,因该保险柜的质量问题,黄渊赢向“佳庆傢俬店”经营者曾某甲提出退货,被曾某甲拒绝,两人发生争吵。黄渊赢将保险柜留在店内离开。当晚,黄渊赢将此事告诉原审被告人邹康华、何树义,提议要用汽油烧“佳庆傢俬店”,邹康华、何树义均表示同意。随后,黄渊赢回家找来一个5公升装的白色胶桶,乘坐邹康华驾驶的摩托车到雷州市龙门镇平湖村三元加油站加油。何树义驾驶另一辆摩托车一同前往。在该处,黄渊赢在胶桶内加入约4公升的93号汽油。当日23时许,黄渊赢提着装了汽油的胶桶乘坐邹康华驾驶的摩托车,何树义单独驾驶摩托车来到龙门镇龙门圩乌石车站斜对面。邹康华、何树义留在该处接应,黄渊赢独自前往“佳庆傢俬店”观察情况。在黄渊赢离开后,何树义到龙门镇“非常客宾馆”开房。黄渊赢携带汽油来到“佳庆傢俬店”一层北侧靠近“奥美牙科”的卷闸门处,把胶桶推倒,汽油通过卷闸门底部地面流入店内。黄渊赢用打火机点燃汽油,然后返回乌石车站斜对面坐上邹康华的摩托车逃到“非常客宾馆”与何树义会合。汽油燃烧后,“佳庆傢俬店”内堆放在一、二、三楼待卖的家具、电器被全部烧毁,楼房房体被破坏,看管店铺的曾某甲之子李某丙被困火场致吸入碳末窒息死亡。现场附近群众发现起火后前往扑救并报警。经公安人员及群众救助,居住在新华中路94号四楼的房东游某一家被从楼顶救出。现场大火也于次日凌晨4时许被扑灭。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丙符合身处火场吸入碳末致窒息死亡。经雷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游某被破坏楼房进行损失鉴定,房屋损失价格人民币1472514.27元。因货物被焚毁,“佳庆傢俬店”的货物损失未能估价。作案后,黄渊赢、何树义外逃。2012年3月8日,黄渊赢在珠海市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邹康华被抓获。同日,何树义在深圳市被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雷州市公安局龙门派出所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雷州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证实,雷州市公安局龙门派出所于2011年12月11日23时30分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龙门镇××路一家具店发生火灾,要求出警处置。该所民警到现场将火场楼上居民撤离,指挥市民救火,及时将火灾情况汇报110指挥中心。雷州市公安局于2012年3月1日以放火案立案侦查。2、证人曾某甲的证言证实,我和丈夫李某甲在雷州市新华中路经营“佳庆傢俬店”。货物主要有家具和电器。2011年12月11日21时,我和李某甲从店里离开,回龙门镇金湖路家里睡觉。我儿子李某丙在店里看店。当晚23时20分许,我接到李某丙的电话,他说店门口起火了。我与李某甲跑回店里,看见靠近“奥美牙科”一侧的大门已经起火,很多群众在救火。有的驾驶三轮摩托车倒车来撞被烧的铁门,有的开推土机来撞。我见此情景当场晕过去。后来的情况就不知道了。我店被烧前二三天的一个下午16时许,两名男青年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来我店,其中一名男青年将之前购买的保险柜拿回来,说保险柜质量有问题。我当场试用保险柜给那男青年看,那男青年看后什么也没有说,留下保险柜驾驶摩托车离开了。约一个小时后,那男青年打电话说:“老板,你卖给我的保险柜到底肯不肯退货,如果肯退货,你现在就将钱退给我!”我:“天色已晚,你如果有什么事明天再过来说清楚。”那男青年听后恐吓我:“你依赖你有钱是不是?我再垫几百块钱给你!”说完挂了电话。我现在已经认不出来该男青年。我的联系电话是075985××××0。3、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我从2011年5月租用游某位于雷州市龙门镇新华中路99号的房子经营家具和电器。该处共四层,一至三层由我租用,四楼是房东居住。12月11日晚,我妻子接到李某丙的电话后,我们约五分钟就赶到现场。当时靠近“奥美牙科”那边的电动卷闸门被火烧得很红,火势很旺,该卷闸门已升大约五十公分高。店里的火势很大,二楼以上还没有起火。派出所的同志与群众都参与救火,有的群众还开铲土车来撞门,但仍然无法将门撞开。我妻子曾某甲不停地打李某丙的电话,但没人接。我跑到后门,后门也紧锁,无法进入。我跑回前门看见楼顶有人,便与群众拿来三架梯子捆绑连接起来,架梯子将楼顶上的人救了下来,但没见李某丙。这时,消防大队的同志也赶到现场,我大声哭喊着说:“我儿子还在店里面,赶紧救人。”但火势越来越大,我们都无法靠近。次日凌晨4时许,大火才被扑灭。消防大队同志进入店里发现李某丙躺在一楼后门旁边,已去世了。我店内一楼靠近“奥美牙科”那边主要摆放木沙发、木柜与木桌子,木沙发椅上放着海绵床垫等家具,另一边货架上摆放热水器、电视、电冰箱等电器;二楼全部摆放家具;三楼是仓库,主要存放家具、电器。停在一楼的小货车和摩托车被大火烧毁。被烧毁的财物大约价值人民币200万。我听店里的员工谢某说,在被烧的两三天前,有三四名男青年来店里购买一个保险柜,12月11日16时许,买保险柜的男青年拿购买的保险柜回店里要求更换,但我们店里没有他要求的那种保险柜,我妻子曾某甲就没更换给他,那男青年便将保险柜留在店里离开了。18时许,那男青年又打电话到店里说要退保险柜。4、雷州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示意图证实,公安机关于2011年12月12日至当月15日对现场进行了勘查,现场位于雷州市龙门镇新华中路94号“佳庆傢俬店”内。该店是一栋混凝土四层结构楼房,首层临新华中路的店门有南、北两个电动不锈钢卷闸门。北侧(连接奥美牙科)的卷闸门门体弯曲变形,无法正常开启,门的变色程度在中部、北部、底部重于南侧部位。商场内首层至三层全部过火,首层物品被烧毁。烧毁程度呈现从首层往二、三层逐渐减轻。店内北侧门口往楼梯口贴墙位置有被燃烧的木柜的底边,木柜支架在地面碳化残留物从东往南西逐步减轻,呈阶梯状,且在靠门口位置的北侧处形成一个低位点。在商场内西端洗手间门口处有一具尸体,尸体头东脚西呈侧卧状,尸体的上背部衣服被烧毁。尸体西侧地面有一部手机。公安机关在“佳庆傢俬店”门口地面上提取了泥土样本7份及手机1部。5、雷州市公安消防大队制作的火灾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雷州市公安消防大队于2012年1月9日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在东门北侧门中间位置及门口外部发现有不明的疑似汽油易燃液体的残留流淌痕迹。对东门北侧卷闸门口清洗,发现明显液体流淌火痕迹。经对现场堆放的床垫坐垫进行烟蒂阴燃试验,整枝香烟在床垫的不同部位均不能引燃垫子。对位于建筑首层东门北侧门内两侧立柱的电气开关及商场内的电气线路进行专项勘验,均未发现电气故障现场痕迹。在该东门北侧卷闸门的中部偏北位置及附近共三处地点提取残留流淌痕迹处的混凝土块。6、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于2012年2月21日出具的粤湛公(司)鉴(化)字(2011)1125号毒物检验鉴定报告证实,送检的佳庆家具城门口地板上现场提取的3处泥土均检见汽油成份。7、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于2012年2月6日出具的编号为2012-052的技术鉴定报告,鉴定结果为:(1)送检的标注为“东门北侧门槛石”及“东门北侧门槛石下水泥石块”合并后的样品中检出汽油成分;(2)送检的标注为“东门北侧门前水泥石”样品中检出汽油成分。8、雷州市公安消防大队于2012年1月11日出具的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反映,雷州市公安消防大队经调查询问、现场试验等,认为“佳庆傢俬店”的火灾不排除人为纵火因素,建议公安刑侦部门介入调查。9、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于2012年4月25日出具的粤湛公鉴遗字(2012)182号DNA遗传关系鉴定书证实,经STR位点检验,未知名男尸与李某甲和曾某甲符合亲生关系。10、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2年5月18日出具的粤湛公(司)鉴(化)字(2012)323号毒物检验鉴定报告证实,送检的被害人胃内容中未检见常见有机磷农药及毒鼠强成份。11、广东省雷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于2012年5月19日出具的雷公(司)鉴(尸)字(2012)2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证实,李某丙符合生前处于火场,吸入碳末致窒息死亡。12、雷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所于2012年5月16日出具的雷房鉴字(2012)139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证实,参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综合评定,雷州市龙门镇新华中路94号楼房属于D级房屋,即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建议停止使用,拆除重建。13、雷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于2012年6月20日出具的雷价认字(2012)228号游某被火烧危房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价格鉴定标的在鉴定基准日的损失价值为人民币1472514.27元。14、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我是“佳庆傢俬店”的员工,平时由我和曾某甲、林某、李某丙经营店铺,晚上我和李某丙看店。李某丙住在二楼靠北边的房间,我住在旁边的一个房间。房东住在顶楼。2011年12月9日,一名男青年来店里购买一个保险柜,价钱是640元。那名男子留下的手机号码是135××××3558。12月11日16时许,该名男青年与另一名男青年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拉之前购买的保险柜回来,说保险柜不符合他的要求,要求退货,曾某甲不同意,该男青年将保险柜留下后离开。我听曾某甲说该男青年曾经打电话恐吓她。2011年12月11日晚10时,我们店关门,关门前靠近“奥美牙科”一侧卷闸门后的木沙发上堆放着一叠海绵床垫和椅垫。我让李某丙骑摩托车送我去见女朋友,然后李某丙先回店,我与女朋友一起去吃东西。当晚23时25分左右,邻居打电话给我,说家具店着火了。我赶回去后,看到卷闸门被撞烂,店内火势太大。我想冲入救人,但被人拦住。警察和消防员救火。经混杂辨认照片,证人谢某辨认出上诉人黄渊赢就是购买保险柜并要求退货的男青年。15、证人游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6月28日,我将位于雷州市龙门镇新华中路94号楼房的一至三层租赁给李某甲经营家具电器。2011年12月11日23时许,我在家中睡觉,妻子林汝秀叫醒我说:“我们家起火了!”我赶紧打开窗户,看见很多群众在我家门口救火,浓烟从楼下冒上来。我让妻子带儿子到四楼楼顶躲避。后来,我的胞弟和两名男青年用木梯救出我们全家。该处房屋共四层,2011年1月份竣工,建筑与装修共用人民币230万元。16、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实,2011年12月11日23时许,我与朋友“妃豪”、姚宏盛、冯玉光、罗某等人在罗某家门前玩扑克牌,突然发现对面的“佳庆傢俬店”着火,靠近“奥美牙科”一侧的卷闸门的地面上有明火燃烧。我们冲过去救火。到现场后看到有人已经在救火。有一个骑三轮摩托车倒车撞卷闸门,撞了两次也没有撞开。“妃豪”驾驶一辆小型铲车撞向靠近“奥美牙科”一侧的卷闸门,将门撞凹,但仍没有撞开。我通过门缝隙看见店里的火势很大。次日早上10时许,罗某家具店开始烧时,看见一个人从家具店跑过去,但不知往哪个方向跑了。17、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12月11日晚,我到陈某甲经营的“军友牙科”与陈某甲、吴豪等人一起打牌。23时许,我看见斜对面家具店北面的卷闸门处有明火燃烧,我意识到可能发生火灾了,便对吴豪等人说好像火烧房屋了。随即,我们过去与其他群众一起救火。我们使用多种方法都无法打开卷闸门,店内的电器全被烧着。大火一直燃烧至次日凌晨1时许,消防车才来。凌晨3时许,火还没有扑灭,我便回家睡觉了。第二天才知道有一个人在店内被烧死。当晚,我看到火是从右边卷闸门的北面角处燃起,火烧的面积约一平方米,高度从几十公分到约一米高。另外,当时我发现有一个人影从家具店处冲过,由于当时天色黑暗,我没有看清该人特征。18、证人谭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11时许,我听到有人大声呼喊:“火烧宅啦!”然后看见邻居游某住宅一楼右边卷闸门靠墙的位置被火烧得很红。我立刻跑去救火,第一个赶到现场。当时卷闸门被烧红的地方面积有一平方米。我用脚踢门,现场又陆续来了救火的群众。我们向里面喊是否有人,快把门升高。接着被火烧得很红的卷闸门慢慢升高,我蹲下看到靠“奥美牙科”一侧墙边的床垫已经着火,烧得很旺,面积约三平方米。同时,我看到室内有灯光。卷闸门慢慢升高约二十厘米就停止了。此时室内的灯光和室外招牌灯全部熄灭。随后,我打110和119报警。救火群众想办法要将卷闸门打开,但都未能做到。我们发现楼上有人,就喊他们上楼顶。我敲开邻居谢瞬的门,上到楼顶,架竹梯救出两名小孩。19、证人吴某甲的证言证实,2011年12月11日22时50分许,我和陈某甲、罗飞、冯玉光等人在“军友牙科”门前打扑克。不久,罗飞说对面的家具店着火了。我看见家具店靠近“奥美牙科”一侧的卷闸门已经被火烧得很红。我们冲过去救火,用树干和石头砸卷闸门,但砸不开。我跑回家开铲车去撞卷闸门,把门撞陷下去,浓烟不断地从里面冒出来。我又想把车开到后门去,但被一条水沟阻挡。不久,龙门糖厂的消防车参与灭火。20、证人劳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12月11日23时40分许,我看见邻居游某住宅前面有许多人在救火。我突然想起游某及其妻儿都住在四楼,便大声叫喊,但没人回应。我便与丈夫、孙子一起跑到街道对面告诉救火的群众四楼还有人未出来。后群众用梯子从我家二楼楼顶爬到隔壁三楼的窗户处把屋主及其妻儿救了出来。21、证人吴某乙的证言证实,2011年12月11日23时许,我听到有人喊发生火灾。我跑出去看见“佳庆傢俬店”靠近“奥美牙科”一侧的卷闸门被火烧得通红,便跑回店里提水去救火。当时很多群众参与救火,为了打开“佳庆傢俬店”的卷闸门,有人扛木棒撞击卷闸门,有人拿石头敲打,有人开三轮摩托车倒车碰撞,还有人开挖土机冲撞,但都没能打开卷闸门。傢俬店门口地面干净,只是卷闸门距离地面约一米高的地方被烧得很红,在门口没有看到燃烧的明火。22、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12月11日22时许,我和李忠裕、刘子明等人驾驶摩托车途经新华中路游合常住宅处时,看见游合常住宅靠近“奥美牙科”一侧的卷闸门被火烧的很红,卷闸门外面没有明火。我们上前用木棒撬卷闸门,有人开车去撞门,也不能撞开。我们接着用木棒撬,靠近牙科那边的卷闸门被我们撬开约二十厘米,我们从门缝向里看,看到室内靠门处火烧得很旺。我和刘子明到隔壁借竹梯,将梯子架到游合常的楼上,爬上去救出一个婴儿。23、证人曾某乙的证言证实,2011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23时20分许,我接到妹妹曾某甲的电话,她说“佳庆傢俬店”着火了,就我马上过去。我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赶过去时,家具店发现靠近“奥美牙科”一侧的大门右角处已着火,卷闸门升至约十厘米高的位置。我驾驶三轮摩托车向被烧的卷闸门撞去,但无法撞开。后来又有人用挖土机撞门,也没有撞开。半小时后,龙门糖厂的消防车赶来救火。案发后二三天,我应曾某甲的要求,和谢某、吴资文到家具店,将保险柜里的钱取出交给曾某甲。24、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我是“佳庆傢俬店”的员工,2011年12月11日23时45分许,谢某打电话说家具店着火了,我过去参与救火。我到时发现家具店靠近“奥美牙科”一侧的卷闸门已被群众用锄头、木棒等工具撬开了一条缝。不久,派出所的同志和消防车都过来参与救火。家具店晚上都是李某丙和谢某看店。25、证人吴某丙的证言证实,我家离“佳庆傢俬店”约六十米,我到现场后,发现家具店靠近“奥美牙科”一侧的防盗门已被烧得通红,门已经升起约二十厘米。防盗门外没有明火,通过门缝可以看见家具店里已经着火。我和其他群众一起救火并打电话报警。26、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2011年12月11日23时,刘某驾驶摩托车带我回家,途经龙门镇××路“佳庆傢俬店”门口后转入一发廊路口时,我看见一名约170厘米高、长头发、双手戴着黑手套的男青年站在北方包子店旁边不停地往“佳庆傢俬店”方向望。由于我不认识他,就继续向前走。我回到家准备休息时,听到有人喊家具店着火了。因当时光线较暗,我没有看清该男青年的面孔。27、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12月11日23时许,我驾驶摩托车送朋友李某乙回家,途经龙门镇××路“佳庆傢俬店”后转入一发廊路口时,看见一名男青年站在“佳庆傢俬店”大门口四处张望。当时我离那男青年两三米远,那男青年见到我和李某乙时,转头背向我们。次日上午9时许,李某乙称他回家几分钟就听到有人喊家具店着火了。我没有注意到该男青年的衣着、相貌等特征。28、证人梁某的证言证实,我从雷州市三元加油站开业至今都在该站工作,龙门镇××村只有三元加油站一个加油站。我认识因“佳庆傢俬店”被放火一案而被抓的何堪平的三儿子(经辨认即原审被告人何树义)、邹才俊的长子(经辨认即原审被告人邹康华)、黄某的长子“花福”(经辨认即上诉人黄渊赢)。“花福”和他父亲在龙门镇果菜市场收购辣椒,平时骑摩托车到我们加油站里加油。不记得2011年12月份“花福”与他人是否拿胶箱来加油。经混杂辨认照片,证人梁某指认了上诉人黄渊赢、原审被告人邹康华、何树义。29、证人蔡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12月上旬的一天,邹康华曾借用我的“大运”牌三轮摩托车。当天下午6时许,邹康华将车还给我,具体用途不清楚。30、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我儿子黄渊赢在龙门镇××村果菜市场经营收辣椒生意。2011年12月份,黄渊赢购买一个保险柜回家,由于保险柜钥匙少等原因,他就拿回去退了。31、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12月份的一天,由于我在雷州市平湖圩果菜市场帮老板代收青椒,资金放在家里不安全,就叫儿子黄渊赢到龙门镇购买保险柜。保险柜拿回家后,我试用一下,发现保险柜开关不灵活,便叫黄渊赢拿回去更换。次日,黄渊赢就拿保险柜回去更换,但回来后说老板娘不肯换,还发生了争吵,他生气之下便将该保险柜留在店内没有带回来。32、雷州市公安局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2012年3月10日雷州市公安局对黄渊赢和邹康华的住宅进行搜查,各扣押一辆红色本田125C二轮摩托车。公安机关另于2012年3月9日还扣押原审被告人何树义的仿苹果4手机1部(号码为137××××8982)。3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出具的手机通话清单,证实号码为135××××3558(经查系上诉人黄渊赢使用的手机号码)与136××××1819(经查系证人曾某甲使用的手机号码)的手机于2011年12月8日曾通话;与电话075985××××0(经查系曾某甲的联系电话)于2011年12月11日18时两次通话;与号码为621800的电话(经查系原审被告人邹康华使用的手机短号)自2011年12月11日15时至12日11时多次通话,其中在11日22时至23时55分有六次通话;与号码为638982的电话(经查系原审被告人何树义使用的手机短号)在2011年12月12日0时20分以及11时32分有两次通话。34、雷州市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非常客酒店租住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于2012年3月22日从雷州市非常客酒店调取了租住登记表一张,记载2011年12月11日何树义租住407房,付现金100元。35、房屋租赁合同书证实,李某甲于2011年6月28日承租游某雷州市龙门镇新华中路楼房。36、“佳庆傢俬店”货款资料,反映“佳庆傢俬店”进货、(订)送货、发货等情况。37、公安人员签名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2年3月8日在珠海市××××区将上诉人黄渊赢抓获,次日将原审被告人何树义、邹康华抓获。38、公安机关提供的户籍资料,证实上诉人黄渊赢、邹康华、何树义的基本身份情况。39、公安机关提供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害人李某丙的身份情况。40、上诉人黄渊赢供述,2011年12月8日,我与收辣椒的老板“小朱”到雷州市龙门圩“佳庆傢俬店”以640元订购一个保险柜。当日20时30分许,我们两人与邹康华一起去“佳庆傢俬店”取订购的保险柜,当时老板娘(经辨认即证人曾某甲)说几天内有质量问题可以更换。邹康华用三轮摩托车将保险柜拉回我家。此后,我们一直没用使用保险柜。12月10日晚,我与父亲试用保险柜时,发现保险柜质量有问题。次日17时30分左右,我和胞弟黄渊振借我村卫东叔的三轮摩托车拉保险柜去“佳庆傢俬店”准备更换。我将保险柜出现的质量问题告诉店里的一位男青年(经辨认即证人谢某),那男青年与我一起试用保险柜,保险柜有时能正常打开,有时不能。我要求更换保险柜,老板娘不同意,我便与老板娘争吵起来。黄渊振怕我把事情闹大,便劝我离开。我们留下保险柜,然后骑三轮摩托车回家。我回家后又打电话(我的手机号码是135××××3558)问老板娘是否同意更换保险柜,她说不同意,我就恐吓她说第二天叫人去她店里捣乱,她就挂断电话了。她挂断电话后,我很生气,准备第二天叫我村的兄弟去她档口捣乱。当晚10时许,邹康华和何树义打电话约我到平湖村委会旧办公楼附近吃夜宵。吃完夜宵后,在回家的路上,我将事情告诉邹康华和何树义,同时提出想拿汽油去烧“佳庆傢俬店”,恐吓那家店的老板娘,第二天再叫村里的兄弟一起去她档口讨回保险柜的钱。邹康华、何树义听后均表示同意。我叫邹康华回他家找装汽油的容器,但没找着。我骑摩托车回家拿了一个装5公斤花生油的塑料箱,之后到邹康华家门口与他俩会合。接着,我提着塑料箱坐邹康华驾驶的摩托车,何树义驾驶我的摩托车,一起到平湖三元加油站加油。我村的“马生”(经辨认即证人梁某)给我们两辆摩托车分别加20元的汽油,再向空塑料箱加了30元约4公升汽油,都是加93号汽油。我付完油款后,三人驾驶两辆摩托车向龙门方向开去。途中何树义提议事后到龙门“非常客宾馆”开房睡觉。我们三人到达龙门圩乌石车站对面一间摩托车修理档时,我叫邹康华和何树义在该处接应。我自己提汽油沿着龙门谷场路走到龙门××包子店附近。我把装有汽油的塑料箱放在北方包子店的墙边,然后走到“佳庆傢俬店”旁边的一间发廊门口处观察“佳庆傢俬店”周围的情况。此时,两个学生模样的小青年从我旁边经过。通过观察发现,“佳庆傢俬店”的两个卷闸门关闭,门口没有人,家具店斜对面街的一间档铺门前有几个人在玩扑克牌。这时,邹康华打电话问我事情办得怎样了,我说该店周围有人在打扑克牌,让他再等一下。之后,我提汽油塑料箱放在离“佳庆傢俬店”靠近“奥美牙科”一侧的卷闸门几十厘米远的地方。我把塑料箱盖拧开,随手放在塑料箱旁边,再用左手脱掉右手手套(我骑摩托车时戴着手套),用右手从右口袋中拿出打火机。我将塑料箱朝卷闸门方向推倒,汽油通过卷闸门流入“佳庆傢俬店”内,我立刻用打火机点燃汽油。汽油燃烧后,我立刻沿着来时的路线回到乌石车站对面摩托车修理档处与邹康华会合。当时没看到何树义,邹康华说他去开房了,之后邹康华驾驶摩托车带我到“非常客宾馆”与何树义会合。次日,我听说“佳庆傢俬店”内有一人被烧死。13时许,我与邹康华、何树义在龙门镇平湖菜市场附近商量此事,邹康华、何树义均让我赶快逃跑,还叮嘱如果我被抓获,不要把他们供出来。我答应他们要求,然后叫他们将手机卡丢掉。当天傍晚19时许,我搭车逃跑到深圳躲藏。我作案用的打火机和沾有汽油的手套在逃跑途中扔掉了。邹康华的手机短号是621800,何树义的是638982。经混杂辨认照片,上诉人黄渊赢辨认出原审被告人邹康华、何树义;辨认出证人谢某就是在家具店试用保险柜的男员工,证人曾某甲就是家具店的老板娘;辨认出三元加油站的梁某就是为其加油的“马生”。上诉人黄渊赢还对放火前摩托车停放位置、汽油胶箱放置位置、推倒汽油位置、进入及逃离作案现场的小巷等处进行指认,对雷州市三元加油站的照片进行辨认、确认。41、原审被告人邹康华供述,2011年12月上旬的一天晚上7时许,黄渊赢在雷州市××××路李某甲家具店购买了一个保险柜。我骑三轮摩托车将保险柜拉回了黄渊赢家。过了二三天的一天15时许,黄渊赢打电话说购买的保险柜坏了,让我借一辆三轮摩托车,拉保险柜到龙门圩更换。我向村民卫东叔借了一辆三轮摩托车给黄渊赢。后黄渊赢驾驶三轮摩托车带保险柜到龙门镇龙门圩李某甲家具店更换。当晚19时许,我在龙门镇平湖青椒市场赌场遇见黄渊赢,黄渊赢生气地说女老板不肯更换保险柜,还骂了他,两人发生了争吵。过了一会儿,黄渊赢又生气地说:“我火气很大,我去买汽油烧她的家具店。”我阻劝黄渊赢,黄坚持说:“我怕谁,我大不了将命赌上。”22时许,我与何树义、黄渊赢在龙门镇平湖管理楼附近吃夜宵,离开时黄渊赢驾驶一辆深红色本田摩托车,我驾驶一辆红色五羊本田摩托车带着何树义。在回家途中,黄渊赢向我和何树义谈起“佳庆傢俬店”女老板骂他的事,且越说越生气。我听后说:“你不要同她吵,我们明天上去将钱讨回来。”黄渊赢说:“我把命赌上了,你回家帮找一个胶箱,我要去装汽油烧她的家具店。”我说家里没有胶箱,黄渊赢坚持要我回去找。我回家没找着,黄渊赢自己骑摩托车回家里拿一个胶箱(白色方形五公斤装的塑料箱,该箱顶部有些漏)来我家门口与我们会合。黄渊赢要求我们先去龙门镇平湖圩三元加油站购买汽油,然后一起去龙门圩燃烧“佳庆傢俬店”,我和何树义听后表示同意。黄渊赢将他的摩托车给何树义驾驶,他则拿着胶箱坐我的摩托车。我们一起到平湖三元加油站后,黄渊赢叫加油站的“马生”(经辨认即证人梁某)分别给我们二辆摩托车加了20元93号汽油,然后又给胶箱加满93号汽油。黄渊赢付了全部油款后,提着装满汽油的胶箱坐上我的摩托车,何树义仍然驾驶黄渊赢的本田摩托车,我们一起向龙门圩方向开去。我们来到龙门圩客车站对面的一间摩托车修理档处。此处距李某甲家具店约一百多米。黄渊赢对我和何树义在这里等着,看好汽油,了去李某甲的档口看一看。黄渊赢离开后不久,何树义说他先去开房,也离开了。我独自在摩托车修理档等候黄渊赢。过了一会儿,黄渊赢打电话给我说:“有人在周围,还不能做事(指放火)。”我说:“那你注意些。”说完后,黄渊赢挂了电话。又过了一会儿,黄渊赢走回来提汽油箱沿着龙门谷场朝李某甲家具店走去。我担心自己在摩托车修理档停留时间太久会引起他人怀疑,便驾驶摩托车到龙门圩花圈处转。又过了一会儿,我打电话给黄渊赢,黄渊赢说他已做了(指放火),还说火势很大很猛。于是我驾驶摩托车回修理档处接黄渊赢离开。途中,黄渊赢说他将汽油提到李某甲家具店门前推倒,汽油沿着闸门的空隙流入家具店内,然后点火燃烧,胶箱扔在火里烧掉了。当晚,我们三人在“非常客宾馆”睡觉。次日,我听说李某甲家具店被放火烧死一个人。下午14时许,我和黄渊赢、何树义见面,黄渊赢叫我和何树义不要对外说放火的事。2012年3月9日,我被公安人员抓获。我的手机短号是621800,何树义的手机短号是638982。经混杂辨认照片,原审被告人邹康华辨认出上诉人黄渊赢、原审被告人何树义;辨认出三元加油站的梁某;对雷州市三元加油站的照片辨认、确认。42、原审被告人何树义供述,2011年12月的一天晚上10时许,我与邹康华在龙门镇平湖村委会办公楼的夜宵档吃夜宵,黄渊赢驾驶一辆125c红色本田摩托车来与我们一起吃东西。吃完后,我坐邹康华驾驶的摩托车,黄渊赢驾驶自己的摩托车一起往邹康华家去。路上,黄渊赢气愤地对我和邹康华说,他前几天在龙门镇××路的‘佳庆傢俬店’购买一个保险柜,拿回来后不能使用,拿回去更换时,老板不肯退换,他想拿汽油烧了那家店。我和邹康华听后均表示同意。我们到邹康华家门口时,黄渊赢叫邹康华回家找一只空胶箱,邹康华回家后没找着,黄渊赢便独自步行回家找来一只5公斤装的白色空塑料箱。接着,我自己驾驶一辆摩托车,邹康华驾驶另一辆摩托车带黄渊赢一起到平湖三元加油站。我村的梁某给我们两辆摩托车各加了20元的93号汽油。黄渊赢又让梁某往空胶箱加满汽油,约加了40多元。黄渊赢支付油款后,提着装汽油的胶箱坐上邹康华的摩托车,我自己驾驶一辆摩托车跟在他们的后面。我们到达龙门供电营业厅门口的公路时,黄渊赢让我先去龙门圩开房,等他办好事(指放火)后再给我电话,他先过去看看家具店有没有人。随后,黄渊赢独自往龙门镇××路“佳庆傢俬店”方向走去。我也离开到龙门圩“非常客宾馆”开了一间房。我在房间等了10分钟,邹康华打电话叫我到龙门圩桃源居休闲中心按摩。按摩后,我们三人回到“非常客宾馆”,黄渊赢称已经烧了家具店,并叮嘱我们别把事情告诉他人。第二天,我听说“佳庆傢俬店”被烧毁,还烧死一个人。黄渊赢找到我,叫我把手机卡丢掉,而叫我尽快离开。我于是在农历正月初三到深圳打工,2012年3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我使用的手机短号是638982,邹康华的是621800。经混杂辨认照片,原审被告人何树义辨认出上诉人黄渊赢、原审被告人邹康华;辨认出三元加油站的梁某;对雷州市三元加油站进行辨认、确认。关于上诉人黄渊赢及辩护人上诉、辩护所提意见,经查,本案证据不能证实上诉人黄渊赢明知被害人李某丙在现场房屋内,但是现场房屋位于比较繁华的城镇路段,附近多有房舍,人员密集,亦有多人住在该房屋内,黄渊赢对纵火的危害后果未采取任何控制措施,应当认定其主观上具有放任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主观故意。黄渊赢以不知道房屋内有人为由提出意见,要求从轻处罚,不能成立。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显示,商场内首层至三层全部过火,首层物品被烧毁。辩护人提出认定商场全部物品被焚毁证据矛盾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上诉人黄渊赢供述因退换所购保险柜与曾某甲产生矛盾而作案的情节,与证人曾某甲、谢某及同案被告人邹康华、何树义的供述能够吻合,可以证明本案因民事纠纷而引发。上诉人黄渊赢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因民间矛盾而引发的意见成立。在矛盾发生之后,黄渊赢本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却使用汽油纵火的方法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该行为性质恶劣,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本案因民间矛盾引发不足以对黄渊赢从轻处罚。上诉人黄渊赢无犯罪前科、归案后能够认罪坦白属实,但尚不足以对黄渊赢从轻处罚。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渊赢与他人发生矛盾之后,为报复而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一人死亡及重大财产损失,原审被告人邹康华、何树义协助黄渊赢实施犯罪,其行为均已构成放火罪。上诉人黄渊赢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原审被告人邹康华、何树义是从犯,对两人均应当减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黄渊赢及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提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予以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院维持原判以放火罪判处上诉人黄渊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审 判 长 胡晓明代理审判员 段金亮代理审判员 谷红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江发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二百三十五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