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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中民申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王玉龙与被申请人安阳市双狮粮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双狮通用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玉龙;安阳市双狮粮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双狮通用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中民申字第1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玉龙。委托代理人郝幼荣,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阳市双狮粮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杜鹃,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阳市双狮通用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忠荣,经理。再审申请人王玉龙因与被申请人安阳市双狮粮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双狮通用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一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2)安中民三终字第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王玉龙于2013年12月16日又以与安阳市双狮粮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王玉龙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王玉龙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静审判员 李洪训审判员 李 晓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丽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