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19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原告白李娟诉被告王海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李娟,王海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1987号原告白李娟,女,26岁,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无业,住宝鸡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程建兵,陕西金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龙,男,26岁,陕西省宝鸡市人,无业,住宝鸡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段广琪,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李娟诉被告王海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李娟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李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李娟承担。审判长 许小辉审判员 王 超审判员 惠 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