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磐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卢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金磐刑初字第193号公诉机关磐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因本案于2013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审。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磐检刑诉(2013)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曹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12日14时45分许,被告人卢某驾驶湘B×××××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车内乘坐被害人郑某,从缙云方向驶往磐安县冷水方向,途经磐缙线24KM+800M庄头村龙溪桥头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由羊海亮驾驶的鲁D×××××号低速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卢某、郑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郑某经磐安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3年9月13日死亡。同年10月15日磐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卢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害人郑某系被告人卢某的妻子,郑某父母均已去世多年,其有三子女,三子女均表示放弃赔偿,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陈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物证检验报告,车辆技术鉴定报告,谅解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卢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军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林柳娟 来源:百度“”